导语:冷冻胚胎能否单方生育
冷冻胚胎能否单方生育呢
冷冻胚胎的技术好像还是在科幻片中出现的高端科技,没想到现在已经开始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,在遇到这类问题时,法律是如何保护我们的?
设想“这种场景”

一对小夫妻,在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期间,丈夫突发白血病去世,留下刚刚怀孕的妻子。妻子为延续丈夫的血脉坚持要完成生育,你是否认为会有法律上和伦理上的问题?多数人的答案想必是不会的,因为这是一种典型的“遗腹子”情形。
但如果其他条件不变,丈夫留下的不是刚刚怀孕的妻子,而是保存在医院的6枚冷冻胚胎,妻子为延续丈夫的血脉要求继续手术完成生育,医院却基于法律和伦理考虑断然拒绝,你是否觉得医院的做法有道理?有些人的答案可能就发生改变了。
其实让你犹豫和疑惑的部分,或许是体外冷冻胚胎与“遗腹子”能否划等号的问题。这也正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一起真实案件中所面对的情况。近日,法官们对这起北京首例冷冻胚胎案给出了他们的判决:医院要帮助妻子继续进行辅助生殖手术完成生育。
而这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,其实是由三个法律空白点所引起的:
1. 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尚无定论。要认定为遗产,首先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“物”,而冷冻胚胎是否属于“物”,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,法学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,有观点认为胚胎脱离人体,不是人自然就是“物”了;也有观点认为胚胎即使脱离人体,也还是有人的个性和人格,不能称之为“物”;折衷的观点则认为,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蕴含着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“物体”,应该比一般的物多一层保护。
2. 丧偶妇女是否有权进行辅助生殖并无规定。法律上讲,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,仅有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等原卫生部发布的规章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规制,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缺少明确答案。比如按规定医疗机构禁止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手术,但丧偶妇女和一般的“单身妇女”是否有一些区别?丧偶妇女和丈夫生前共同决定生育,具有初步生命特征的胚胎已经产生,此时阻止手术,与扼杀遗腹子的区别在哪里?
3. 孩子能否顺利出生和出生后利益能否确保。如果根据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认定丧偶妇女无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,而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又明确禁止了代孕行为,那么即使胚胎保存下来,也不具备发育成人的可能性。另外,即便孩子成功出生,也是在一个刚出生就注定没有父亲的单亲家庭中,这对孩子是否公平?是否会对心理、性格等方面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影响?
上述种种纯粹法理上的探讨是否过于冰冷?法院在对法理、情理和伦理综合考虑后,给出了充满温情而不失理性的判决理由:
1. 胚胎不是冷冰冰的物体。法院认为,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,比作为非生命体的“物”具有更高道德意义上的地位,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。但在此基础上,胚胎本身能否作为遗产继承,法院则巧妙地进行了回避。法院通过认定妻子作为辅助生殖合同主体之一,有权继受合同并要求医院继续施行辅助生殖作为判决理由,支持了妻子继续生育的请求。
2. 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利需要保护。妻子一方认为,胚胎已经是胎儿的前期阶段,此时男方去世与妇女怀孕后丈夫去世一样,如果单身妇女因丧偶而不能生育,那么所有丧偶的孕妇都不能生下孩子,这显然不公平。生育权与生命权、健康权一样属于基本人权,不能非法剥夺。另外,妻子作为胚胎的提供者,对胚胎命运非常关心,即便还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母亲,也与其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。法院支持了妻子一方的要求。
3. 各方意愿和孩子的生活环境需要综合考虑。法院首先充分考虑了丈夫生前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,并结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,认为继续实施胚胎移植不违反已去世的丈夫的意愿。同时法院在审理中积极询问了公婆一方,两位老人均强烈同意并将支持妻子抚养将要诞生的孩子。最后,法院在仔细研究后指出,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、亲权上或其他方面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、心理和社会损害等不利情形,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,但不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、心理、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。
综合判决我们可以发现,法理上,法院并非依据学界尚无定论的胚胎继承问题,而是依据没有争议的合同问题进行裁判;情理上,法院既考虑了孩子出生前各方的意愿,也评估了孩子出生后成长的环境;伦理上,法院也充分肯定了母体与胚胎之间密切的生命伦理上的联系。各个方面无不体现着裁判者的判决智慧和对生命的敬畏。
把时光拨回到一年前,发生在江苏的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判决结果,是将车祸去世的夫妻留下的冷冻胚胎判归双方父母共同监管。当时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:“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应考虑到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,不仅含有死者夫妇DNA等遗传物质,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,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,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,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。”从这个意义上讲,冷冻胚胎是否能被看作是新技术手段下出现的一种新的“遗腹子”形式呢?
“法律一经制定,便已落后于时代。”在解决此类争议时,考验的不止是裁判者的专业技能,更是他们的人生智慧。
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一句著名法谚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:“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。” 徒法不足以自行,要如何从每一个个案中体现出公平正义?或许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“顺天意、存人伦、敬法律,情理法兼容”的评价,可谓是最好的答案。